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3 基本规定


3.0.1 外保温工程应能适应基层墙体的正常变形而不产生裂缝或空鼓。
3.0.2 外保温工程应能承受自重、风荷载和室外气候的长期反复作用且不产生有害的变形和破坏。
3.0.3 外保温工程在正常使用中或地震时不应发生脱落。
3.0.4 外保温工程应具有防止火焰沿外墙面蔓延的能力。
3.0.5 外保温工程应具有防止水渗透性能。
3.0.6 外保温复合墙体的保温、隔热和防潮性能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《民用建筑热工设计规范》GB50176的规定。
3.0.7 外保温工程各组成部分应具有物理一化学稳定性。所有组成材料应彼此相容并具有防腐性。在可能受到生物侵害(鼠害、虫害等)时,外保温工程还应具有防生物侵害性能。
3.0.8 在正确使用和正常维护的条件下,外保温工程的使用年限不应少于25年。
3.0.9 检测数据的判定应采用现行国家标准《数值修约规则与极限数值的表示和判定》GB/T8170中规定的修约值比较法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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